南昌市青年商会章程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:南昌市青年商会,简称市青年商会。英文译名为:NanChang Junior Chamber。
第二条 南昌市青年商会是南昌市青年企业家自愿组成、自主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南昌市青年商会以邓小平理论及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以促进南昌市经济发展为目标,团结和引导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,竭诚为青年企业家服务,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共青团南昌市委。本会在南昌市民政局注册登记,接受团市委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市委大楼北楼542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、专题讲座和经济形势报告会,组织青年企业家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,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;
(二)与国外、港澳及市外青年团体进行友好交往,选派青年企业管理人员外出考察、研修、学习;邀请、接待国外、省外、市外青年企业家友好团体来访,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,促进地区间经贸合作;
(三)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、科研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,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,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、法律、信息、技术、资金等服务;
(四)编辑出版《新赣商简讯》和其它信息资料,建立“新赣商网站”和“新赣商管理研修会”,扩大信息交流面,建设供会员相互交流的“信息场”;
(五)评选、表彰、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,参加全省、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评选,提高企业家的知名度,扩大会员企业的社会影响;
(六)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,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,指导和帮助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第三章会员
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。
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年龄在45岁以内,在企业生产、经营、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青年厂长、经理或表现优秀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经审查批准后,作为个人会员;年龄超过45岁即自动退会,成为荣誉会员。
第九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全市各县(区)和有关行业的青年商会,均可申请入会,经本会审查后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由个人或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本会常务理事会(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)讨论通过;
(三)本商会统一印制会员证书,由秘书处发放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在商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(四)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的资料和刊物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,并向本会反馈各种活动成果,支持本会工作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,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。
(三)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1/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团市委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。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每届任期三年。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二个月召开一次,常务理事会每季年召开一次会议;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。会长任期三年,可连任二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/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团市委批准并经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士担任顾问和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为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;
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根据商会职位,实行级差会费制度,并按年度缴纳会费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在会长监督指导下由秘书处负责执行资产管理,并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秘书处考核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团市委同意,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团市委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团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团市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南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